各党支部(总支):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促进法治校园建设,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河南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函【2020】634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国家宪法日“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二、活动时间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三、活动安排
各单位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可适当调整。
(一)组织“宪法晨读”活动。学院定于12 月 4 日上午9:00至10:30,组织师生开展“宪法晨读”活动(详见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公布的宪法晨读内容),营造仪式感,让师生感受宪法的尊严。政治部组织教职工在国旗广场参加升旗仪式并开展诵读宪法活动;四系组织同学们在教室登陆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或开展宪法诵读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宪法教育。(责任部门:宣传处、四系)
(二)切实推进“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12月4日前,四系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落实举措,细化分工责任,引导全体学生积极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责任部门:四系)
(三)组织开展2020年普法考试。印制2020年普法考试试卷,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内容,题型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和论述,于12月中旬组织教职工集中考试,通过考试全面检测领导干部、教职工学习宪法的成效,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责任部门:政治部、教务处)
(四)创新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创新形式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宪法教育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运用主题板报、知识竞赛、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情景剧、征文、诵读活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全院师生做到“每一天都是宪法日”。(责任部门:宣传处、团委、教务处四系)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二)广泛动员,注重实效。团委和四系要充分激发学生热情,积极参与到到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中来,进一步深化对宪法等法律知识的认识与了解。特别要确保12月4日前全体学生完成注册、学习“宪法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道。各单位要对本次开展的活动及时进行总结。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微信、展板等各类宣传媒介,及时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以确保依法治校工作得到不断提高。总结材料于12月7日前将电子版(含文字,3—5张JPG格式活动图片,材料报送要求:XX系/部门2020年国家宪法日“礼赞宪法”主题教育活动材料总结)发送至 jcxyxc@126.com。
联系人:王金亮
联系电话:69970081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政 治 部
2020年11月30日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